Q: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决定不续约是不是要补偿?自己决定不续约还会补偿吗?
A: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可能有以下四种情况:(1)双方都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但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况中,只有第四种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他三种情况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Q:经济补偿基数算不算补贴和奖金?
A:经济补偿的基数,应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月的平均工资确定。这个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按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资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Q:派遣制的员工会不会因为没有跟公司签合同而得不到赔偿?
A: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Q:经济补偿金是不是从2008年开始算起的?
A: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一般没有经济补偿,所以对跨新法执行期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合同期未满提前解除则仍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来源:上海发布)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