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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员工隐瞒结婚,能解雇吗?

新闻晨报时间:2015-06-05

【案例】

张某到某大型外资企业应聘财务,在填写《入职人员信息登记表》时,有一项是关于婚姻状况的。张某从其他同事处了解到,她所应聘部门的同事,跟自己年龄相当的都是未婚,且张某也曾看到过不少外企因员工结婚而劝退的报道。尽管张某看到《入职人员信息登记表》中有“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处理”的约定,也知晓公司规章制度中“员工存在欺诈行为的,公司有权给予书面警告或解雇”的规定。但为了工作,张某还是隐瞒了结婚事实,在该栏填写了“否”。张某后来被该外资企业录用。入职不久,张某查出怀孕5个月。一个月后,公司HR在去医院了解公司另一员工病假情况时意外发现张某怀孕的事实。深入了解后发现张某早已结婚,遂公司以张某提供虚假入职信息为由解雇张某。

【问题分析】

人力资源专家认为,公司这样做是存在风险的。第一,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虽然在个人信息表上有注明“若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肃处”。但虚假提供有关个人隐私的信息尚不足以构成提供虚假信息可予以解雇的理由,且员工本人是正常提供劳动的,公司也正常录用,更何况张某现在处于怀孕状态,属于“三期”。综上而言,员工固然存在欺瞒的行为,但公司因这个行为进行解雇操作,存在法律风险,所以在本案例中,公司与张某之间应该恢复劳动关系。

另有专家认为,案例中,公司在招聘时并没有明示被录用员工必须未婚,故员工婚否并不能影响其被雇佣的一个关键性因素。所以,员工目前的这个行为尚不能构成公司可解雇的情形。但也有企业HR困惑,张某是否已婚事实上对公司是否录用是有一定影响的。假设在招聘时,公司知晓张某已婚或怀孕,在作出录用决定时会有所考量。此外,若有其他能力相仿的候选人,公司则不一定会录用张某。所以张某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一种欺诈行为,至少对公司决定录用上有一定影响。

律师观点:公司败诉可能性较大

从解雇员工的角度来看,这家企业确实存在一定风险。作为企业,解雇员工的理由有哪些?一般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中的6项规定来操作。这六项规定中,有完全法定的理由,比如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此时不需要企业制定标准,只要符合这一条件任何人都可以被解雇;还有一些是则需要企业自定的理由从旁协助。以本案为例,解雇张某的,在出具解雇通知时,可以利用“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的来解雇;也可以利用严重违纪来解雇。

首先,假设利用违纪来解雇,规定是“员工存在欺诈行为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书面警告或者解雇”,但此时还是有风险的,实践中一旦发生此类案件,公司的败诉可能是很大的,因为择重处理的合理性上很难解释。其次,若利用“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来解雇,需要对欺诈进行定义。虽然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公司并不能就因此解雇。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存在欺诈还需要符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才可以解雇。至于怀孕的张某能否与辞职的上家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石先广认为,员工张某可以表示自己当时并不知晓已经怀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重大误解的规定来主张恢复,但张某必须进行举证,看是否可以证明确实存在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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