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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这“忙”到底该不该帮

三茅人力资源网时间:2015-06-03

【案例

北京某开发商,将项目中的土建部分分包给烟台某建筑公司,双方签署了土建承包合同,一日,烟台某建筑公司的员工杨某,在去工地上班的路上,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骨折。后杨某与机动车车主协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要求杨某出具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据此赔偿误工费。但是烟台建筑公司公章已被带出参加招投标,无奈,烟台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找到北京某开发商现场负责人帮忙开具一份收入证明,现场负责人同意帮忙并开具了收入证明,该证明书中加盖了开发商项目部的公章。

3个月后,开发商收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称杨某要求确认与北京开发商的劳动关系,进而获得工伤理赔金。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案例分析】

北京开发商之所以成为劳动争议的被申请人,就在于其出具了一份收入证明,庭审中,北京开发商称其是为了帮助杨某而出具了收入证明,但实际上北京开发商与杨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杨某当庭表示不认可,北京开发商未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确认可杨某与北京开发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建议】

庭下与杨某沟通过程中,杨某称其没有证据证明与烟台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只有这份收入证明,只能向北京开发商主张权益。虽然,北京开发商可以通过与烟台建筑公司协商要求后者承担相应责任,但是诉讼风险仍然存在。因此建议家人在遇到类似问题时,一定要妥善处理:

1、如果必须,切记开具虚假的证明、情况说明、离职证明等书面文件,以免将自己卷入诉讼之中。

2、在开具证明之前,要求对方签字确认双方之间的关系或者写明出具证明的缘由,最好能够写明免责条款。

希望个人家人引以为戒,“忙”可以帮,但是一定要在确认不会影响自身利益的情况之下,才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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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丽萍

原文来自:三茅人力资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