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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要付二倍工资

番禺日报时间:2015-04-30

【案情回放】

 

何某入职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作,任职土建施工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月19日,何某自动辞职,并于2014年1月25日向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建设公司支付自入职之日起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建设公司主张何某于2012年11月份入职,因何某入职已经超过一年,故建设公司认为无需向何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何某主张其于2013年3月18日入职,月工资为2500元,并提交《员工离职交接登记表》、社保缴费明细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作为证据。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参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经调查,建设公司主张何某于2012年11月份入职,并称已经通知何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何某拒不签订,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何某提交的《员工离职交接登记表》,显示何某的入职时间为2013年3月18日,该表上有相关交接人员的签名予以佐证。社保缴费明细表,显示建设公司自2013年5月起为何某缴费社会保险费,显示何某至迟在2013年5月即已入职。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该清单显示建设公司第一次向何某发放工资是2013年4月25日,根据一般每月发放上月工资的交易习惯,结合《员工离职交接登记表》、社保缴费明细表等证据,法院对何某主张其于2013年3月18日入职的事实予以采信。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建议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离职之日应当向何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指出,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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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辉

原文来自: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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