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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认为调岗不合理拒绝调岗怎么办

三茅人力资源网时间:2015-04-03

【问题提出】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而调岗经常伴随着薪酬待遇调整,所以往往容易会受到员工的抵触和不满,有的员工明确表示拒绝,这种情况很普遍,作为HR该如何处理?

 

【问题分析】

 

1、劳动者由于不能胜任工作调岗相对容易处理:《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如果劳动者胜任工作但是单位要求调岗: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这个罪名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是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则企业按照劳动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劳动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典型案例】

 

魏某在郑州某企业工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郑州,月薪4000元。

 

后来由于企业业务需要,该企业决定调动魏某到其下属的外地分公司工作,但被魏某以其家在郑州,父母年老多病,且孩子幼小需要照顾为由予以拒绝,不服从调岗。因魏某拒绝到外地工作,被该企业按旷工处理,并以魏某违纪旷工为由,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给魏某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魏某不服该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后来作出裁决,确认该企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员工如果不服从企业要求的工作地点调整,企业可否以旷工这种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需要分几个层次来分析:

 

(1)变更工作地点属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劳动者不满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安排,没有到用人单位报到,该行为不属于旷工,因不能上班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故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

 

(2)若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调整合理:不会给劳动者造成履行劳动合同困难,则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重大变更,劳动者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管理安排。

 

(3)但若用人单位滥用该项约定随意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这种调整给员工履行合同造成了实质性的影响,则不能以该约定作为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合法理由。在此情形下员工不服工作地点调整而缺勤,不能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魏某与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在郑州,而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企业决定调动魏某到外地分公司工作,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需与魏某友好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企业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决定变更魏某的工作地点的理由事实上不符合法律规定,魏某有权不服从企业的安排,因此而缺勤不构成违纪。同时该企业无权以魏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辞退魏某。

 

【风险防范小贴士】

 

变更工作地点属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必须协商一致重新补充劳动合同内容,除非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做了特殊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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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清君

原文来自:三茅人力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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