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商某开始任临沂某化工公司技术开发部工作人员,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为了保护公司新产品的工艺配方等技术信息,公司与商某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技术保密协议一份,商某保证在协议签订后4年时间里,不离开公司到其他企业工作;4年之后如离开公司,自离开后的2年内也不得到生产类似产品的企业工作。若违反上述条款,商某赔偿公司技术开发费15万元;公司保证在商某为公司工作服务期间,如无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不辞退商某;公司在调整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时优先考虑商某,并每月支付商某技术保密费500元。2010年11月20日,商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被公司拒绝。商某于2010年11月20日之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在多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某承担违反技术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某与某公司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经协商自愿签订技术保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应当受协议服务期4年约定的约束。商某的辞职行为违反了技术保密协议服务期限4年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商某支付某公司违约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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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