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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的处理

本站时间:2009-12-02
问题:

我是今年7月份毕业的大学生,今年8月份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同时约定公司每月1000元;但参加工作后公司在试用期内每月只发放工资600元,说是转正后再调整为1000元;社会保险也没有缴纳,公司答复我待转正后才为我们缴纳,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

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确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的用人单位有以下几处违法:首先公司与你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应超过两个月;其次你的试用期间的工资应为800元每月,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三试用期间属于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同样应当为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你可以向你的公司主张权利,或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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