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应届毕业生的劳动合同签订

本站时间:2009-12-02
2008年2月,小王拿着某学院颁发的“2008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一公司应聘办公室文员工作,此时他的论文答辩尚未完成。公司审核和面试后,便通知小王去上班。一上班,公司就与小王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王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月薪为8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王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王发生了交通事故,遂治疗和休息。其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8年7月正式毕业。 同年8月,伤愈后的小王多次向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身份属于公司员工,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拒绝。11月份,小王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要求公司为自己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金。
请问:小王的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专家点评:

本案属于在校大学生所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纠纷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校大学生是否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者”是一个涵义非常广泛的概念,凡是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都可称为“劳动者”。然而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讲劳动者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14日 劳部发[1995]309号)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 因此,在本案中,小王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小王在毕业之前,在公司已经工作,虽然表面上跟公司其他员工一样,但实际上因为其在校学生的身份而使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不视为就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不发生效力,小王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