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某制造公司职工。2009年,制造公司和某设备公司签订合同,设备公司订购制造公司价值上千万元的机器一套,制造公司负责机器的安装、调试及第一年的维修。去年4月,机器运抵设备公司,张某作为制造公司派出的技术人员同时到设备公司工作。由于张某一直未休假,去年年底,张某向制造公司提出休假申请,制造公司以已与设备公司签订协议,对张某的休息、休假等作了约定为由要求他与设备公司协商,张某于是向设备公司提出休假请求,但设备公司以工作忙、单位除张某外没有合适的维修人员为由拒绝了他的请求。张某不知如何是好。
评析:外借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保证外借职工的年休假权利。所以,本案中,张某应向制造公司提出休假要求,制造公司应予以解决,否则,制造公司应承担未安排张某休年休假的法定责任。当然,用人单位与借用单位可以协商确定由借用单位来保证实施外借职工的年休假,借用单位应根据其与用人单位的协议保证外借职工的年休假权利,但是,借用单位的这项义务不是法定义务而是约定义务,其不履行此项义务只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承担法定责任。如果借用单位违反此项约定义务,外借职工也只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当然,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基于其与借用单位的协议向借用单位主张权利,其对外借职工承担的责任要求借用单位承担。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