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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驾公车办私事出车祸单位承担次要责任

山东工人报时间:2011-08-04

  小李受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单位工作。2008年4月,小李在未征得劳务公司及工作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该单位车辆拉乘妻子小徐外出办理私事,不料车辆途中翻覆,造成妻子受伤,住院治疗700多天。经鉴定,小徐构成1级伤残,且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交警部门认定,小李承担全部责任,小徐无责任。因协商未果,小徐将小李、劳务公司和公车单位一并告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小李私自驾车搭乘妻子,并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应对小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该单位作为接受小李劳务的用工单位及事故车辆所有人,对公车管理和公车驾驶人员的教育、监管存在一定的疏漏,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劳务公司在派遣前未对小李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相关教育,致小李驾驶公车私拉妻子外出办私事发生交通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近日,该案经二审法院认定,小徐的各项损失合计152万元,由小徐、用工单位和劳务公司分别承担51%、39%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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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