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了劳动者在哪些情形下能够获得经济补偿之后就需要考虑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这就涉及了年限和基数两个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计算年限的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这是确定年限的基本方法。
其次是计算基数的确定问题。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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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