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劳动者应就工资数额及发放方式与用人单位进行明确约定,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有明确支付记录的方式支付工资。在现金方式发放工资的情形下则应注意证据的收集和留存,尽量保留有单位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的工资收发凭据,拒绝通过向他人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接受工资,拒绝发票折抵、向他人转账等违反财税政策的做法。确实无法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时,应积极向法院提供相关线索,申请由法院调取相关证据。
其次,劳动者遇有企业只与其签订承包协议的情形,应及时向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注意收集、积累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登记、工作证等。
此外,针对有些劳动者历经仲裁、诉讼的较长过程后,终于得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到申请执行才发现用人单位已经注销,案款无法执行的可能性,劳动者要及时向仲裁机关、法院办案人员通报,并提供确定权利义务的继受人和责任的实际承担者的相关证据。法官会在发现类似情况时及时变更当事人,加快案件审理速度,避免恶意逃废债务结果出现。实践中,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院往往会将注销企业的权利义务继受人纳入诉讼程序作为义务或责任的实际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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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