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李从某大学毕业后,与一家企业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确定工资为1500元,后来小李听说单位同样岗位的工资是2500元,他认为自己的试用期太长,工资太低,要求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工资的有关标准。小李的要求能得到满足吗?如果小李以工资太低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家单位同意吗?
点评:试用期是企业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适应、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例中服务期是5年,试用期为6个月,没有违反合同法。但是试用期的工资相对较低。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过度压低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劳动者工资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2.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本案例中,同样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是2500元,它的80%,是1800元,所以,这家国企应该对小李的试用期工资进行调整增加。
如果小李在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37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一定意义上,试用期的约定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有利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情况主要表现在试用期间付给劳动者的薪金待遇低,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工作人员刚刚入职,不太知道用人单位的薪酬体系,故意压低基本薪水;有的单位则规定在试用期间一切意外伤害不列入工作范围。对试用期内工资待遇较低的问题,常常发生在一些用工不正规的单位。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避免应届生违约的随意性,对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约定试用期,毕业生须提醒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签订试用期合同。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