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姚某于2005年到市区某银行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由单位负责缴纳姚某的社会保险等费用。2010年4月29日,姚某因病住院治疗无法上班,同年4月30日,用人单位登报发出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为此,姚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宣布用人单位于4月30日解除的劳动合同无效,原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姚某获得了从2010年5月至6月期间的生活费共计10500元,且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姚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点评: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无故解除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劳资双方应继续履行被非法解除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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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