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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大河网时间:2011-07-29

  我与公司3年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详细明确的约定。其中提到,一方解除合同不当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或违约前一年工资总额的30%。后来公司因效益大幅滑坡而决定解聘部分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中,我与公司对违约金的给付标准产生了异议,我认为应当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公司却称公司后来已经颁布了文件,统一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而坚持按公司规定支付违约金。请问,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牛红波解答: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实质上是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还规定了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8种情形。劳动合同变更一般是协议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双方当事人就变更的内容及形式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一方,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一经订立,除非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必须遵照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你与公司3年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中对一方解除合同不当应支付的违约金作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均应该遵照执行。至于后来公司在解聘时以公司颁布了重新计算违约金的文件为由,决定不按劳动合同为依据支付违约金,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而是不能成立的。

  公司颁布的文件虽然重新规定了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但这只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并不能产生更改与你先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违约金计算办法的条款的效力。所以,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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