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孙是一名具有城镇户口的退伍兵,退伍后政府有关部门把他安排到一国有企业当了名工人,最近就要签劳动合同,听说合同中都要约定试用期,这个规定对政府安排就业的退伍兵是否适用?
说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试用期有相应规定,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从劳动力市场上招收普通劳动者,为使其相互适用、选择而制订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
而退伍兵不同于市场上的普通劳动者,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9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等规定,由国家统一安排,强制用人单位必须接受的劳动者,无须经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因此“试用期”不适用于退伍的义务兵,对国家统一安置的义务兵,用人单位不得与其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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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