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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约定 探亲假难休

天津网时间:2011-07-26

  案例:王某就职于某私营企业,自从2007年进入公司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以来,一直没有回过老家。2011年春节期间,公司决定休假7天,王某向公司领导申请探亲假,希望能够多休息些日子。然而,公司人事主管一口拒绝了其探亲假请求。主管表示,王某与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里并未约定探亲假相关内容,公司也无此先例。王某要求推迟返回的要求并无相应假期规定,所以不能给王某探亲假。归心似箭的王某对此结果表示不服,不仅因此与公司发生了冲突,而且他还准备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给予探亲假待遇。

  解析: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工不在此列。也就是说,私营企业并不受《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约束,如果职工希望在工作期间有探亲假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就探亲假达成特殊约定,否则劳动者无权要求享受探亲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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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天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