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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协商企业不得给员工擅自调岗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7-26

  案例:李某系某厂职工,2008年12月,该厂以李某所在的岗位已不需要,将其调整至另一生产岗位工作,并按照每月162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工资。

  2010年8月,李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厂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其调岗,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庭审中,工厂辩称李某调岗属公司正常调动,但未提供协商一致变更岗位的证据。仲裁机构最终对李某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请求予以支持。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劳动合同变更也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该厂未提供与李某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证据,因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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