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张某被某投递公司雇用为投递员,负责小区居民的报纸、信件投递等工作,公司没给他上保险。最近,张某拿着公司打款证明和他代办购买物品的发票,证明他与公司有劳动关系,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投递部门答复,他每天工作不足八小时,且双方签有代办协议,属于劳务合同。张某咨询,公司的说法对吗?
法律人士介绍,仅有打款证明和购物票据不能证明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张某属于非全日制工人,且双方签有代办协议、劳务合同,不能享受全日制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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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