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小朱是某建筑公司的电焊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公司应当向小朱提供防护高温灼伤及防暑降温的工作条件,但是小朱入职之后发现工地上根本没有防止高温灼伤的设备及可供其工作时防暑降温的条件,特别是在持续高温天气的情况下,工友们经常因为中暑而无法工作。在一个桑拿天气里,为了保证工程进度,该公司仍然安排小朱工作。当该工作指令被小朱拒绝后,该建筑公司以小朱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小朱予以辞退。于是小朱向仲裁机关提出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申请。仲裁委支持了小朱的该申请请求。
法律解析:《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据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维权提示:在高温天气里,用人单位对露天环境下的劳动者更应当做好劳动防护,比如为劳动者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等。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的必要工作条件,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工作指令,而此时不视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被用人单位解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