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是某美容店服务员,刚上班还处于实习期,有一天在给顾客做美容时,不小心将化妆品打翻,弄脏了顾客的衣服,因此发生纠纷,被客人用吹风机打伤,治疗花去医疗费若干。因当时处于实习期何某不敢声张,现何某想要求赔偿,但由于打人顾客早已离开,何某疑问,她能否要求美容店老板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人士认为,何某可以要求美容店老板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何某被顾客打伤,可以要求顾客赔偿,但由于顾客已经找不到,何某也可以要求雇主美容店老板承担赔偿责任。美容店老板承担责任后,可向顾客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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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