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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要求先鉴定

劳动报时间:2011-07-18

  提问:我现在因病请假有很长一段时间了,单位想解除我的劳动合同。但我还没有经过鉴定,单位也没有另行安排合适工作,请问可以直接解除吗?

  回答:现实用工中确实有这样的争议,我归类主要有这样三种情形:第一种是职工确实超过医疗期还不能上班继续从事原工作的,那事实证据确凿,单位当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之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里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虽然此种解除是符合法定情形的,但若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是构成侵权的。

  第二种是职工没有超出医疗期,即在医疗期满之前能回单位上班,但围绕是否还具备岗位必备的劳动能力双方产生了争议,那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对此《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可参照。其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见,《办法》引入了“鉴定前置”程序,而且目前也没有废止,所以有人认为只要在合同期内,不管是否超出医疗期,单位欲解除合同必须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种是职工的劳动能力确实不适应原岗位要求了,但还可以从事“其他适当工作”而单位却不安排怎么办?这就需要引入仲裁程序了。但仲裁或诉讼起来我知道也是有争议的:一种意见认为,单位可以不安排“适当工作”;一种认为必须按“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规定来执行,即必须安排;还有一种认为,是否安排?要审查单位的具体情况。即确实不能安排的可以解除,若可以安排而不安排的,则应当恢复。除非有证据证明职工连“另外安排的工作”都不能从事了才可以解除。还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中已没有先行鉴定的规定了,应以新法为准。另外,若给予另行安排适当工作,以后又生病适用什么医疗期?是当即解除还是再申请延长?看来还得寄希望法律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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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