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5月初,毕业生郑勇应聘到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可就在试用期结束前几日,郑勇发生操作故障,手臂被轧伤。半个多月的治疗中,共花费4600余元。出院后,郑勇与父亲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可被公司拒绝,理由是:郑勇试用期未满,不是企业正式职工,公司未给郑勇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的说法对吗?
【维权提示】 公司的说法与法律规定相悖。员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关键看两个方面: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应享受工伤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19条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据该规定,无论郑勇的试用期满否,其劳动关系应从郑勇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范畴是所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即使在试用期内,员工出现工伤,同样享受各种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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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