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0年8月8日,因室外最高温度已达37摄氏度,必须在室外作业的李康遂要求公司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等,以便创造有利于身体健康的环境和防护,但公司没有采纳。李康便拒绝上班。公司为报复李康并警告其他员工,当即以李康在工作期间拒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决定解除与李康的劳动合同。
【点评】 法院撤销了公司的决定。一方面,劳动者有权获得高温工作的人身保障。《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鉴于高温工作存在职业危害,决定了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有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设备、环境和防护,并进行必要的体检。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故如果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而冒险作业,劳动者不仅有权拒绝且不能视为违反合同,还可以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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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广西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