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七)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即高温津贴属于国家规定的劳动报酬范畴,用人单位应当依规定及时以货币形式足额向劳动者支付。
另一方面,高温解暑、清凉饮料、保健用品的开支属于防暑降温费的范畴,而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是不同概念。防暑降温费针对的是暑期在岗的劳动者,而高温津贴则是对高温环境下作业劳动者的补偿。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既有权领取高温津贴,也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但防暑降温费可以支付现金,也可以发放物品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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