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今年5月初,谢丹等3名女同学应聘到一家化妆品公司工作,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6个月后,谢丹她们要求公司结束试用期,将其转为正式员工。但公司则明确表示:你们虽然干了这么长时间,但销售业绩依然达不到公司的要求,因此还得再试用一段时间,等业绩达标了,公司自然会将你们转正。公司的做法对吗,谢丹她们该如何维权?
【维权提示】关于试用期,法律有非常明确又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决不允许“没完没了”。无论用人单位的理由多充分,其试用期都决不允许超过6个月。
对此,谢丹她们如果选择继续干,可依法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办事;如果不想继续干,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向公司主张相应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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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