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陈是某职专学校已毕业的学生,2010年7月初,经所在学校联系,小陈和其他5名同学与某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月工资2100元;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为1000元。因为是顶岗试用,与正式员工一样工作,可工资待遇与正式员工平均工资2600元相比,差距甚大。当他们向公司要求按《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工资标准给付时,公司强调说:我们是以实习生的名义招用你们,还不能按正式试用期的标准给付工资。该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维权提示】公司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小陈等6名学生已经毕业,是于毕业后经学校联系找到的工作,并与所在的公司签订了正式的2年期劳动合同。这说明小陈他们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已经属于该公司的员工。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若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2100元的80%计算,小陈等人试用期工资应为1680元。对此,小陈等人可与公司说明法律规定,若不被接受,可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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