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职工路女士向公司讨要工资遭拒后,给本报维权打来热线咨询相关法律问题。
原来,2010年7月,路女士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月工资为700元。路女士虽知道这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但考虑到离家近,还是答应了。
而今,合同已经到期,路女士觉得太亏,便要求公司补足一年来的工资差额,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她当时自己同意接受合同,公司不违法。路女士疑问,公司的观点对吗?
法律人士解答: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应向路女士补足一年的工资差额,数额参照该公司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报酬确定。
《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也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指定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法律人士指出:《劳动合同法》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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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