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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对抵押金说不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7-04

  进入7月,高校应届毕业生已经正式毕业了,还没找到工作的毕业生正在快马加鞭地四处寻找工作。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多留心眼,如果单位要求抵押证件或交抵押金时要学会说“不”。

  去年,刚刚毕业的小敏找到一家医药保健品公司的销售工作,她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要求她缴纳500元抵押金,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的她觉得肯定有问题,于是就拒绝缴纳,后来也没有和那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把一些证件、财产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并在劳动合同中确定下来,当员工辞职时,就以种种理由不退还抵押的财物。尽管劳动就业等相关部门一直坚持查处此类合同,但一些用人单位还是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态,索要抵押金、风险金、保证金、培训费等。其实这些都是不合法的。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强行附加不合理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应聘时求职者应当看招工单位是否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之类的费用,是否扣留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如有此类做法,就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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