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益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6-29

  案例:张某被某蓄电池厂聘用为装配工,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两年后,其认为该职业污染大,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同意后为其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所有手续。张某找到一份新工作上班不久出现了气短心跳、呼吸困难,找到原单位要求给予检查。单位认为,当初是张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拒绝为其检查。

  点评:对于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有特别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如果单位不同意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张某可申请劳动仲裁,确认解除劳动关系无效,并要求单位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张某确属从事原工作时发生职业病,一切后果应由原单位负责。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