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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并非交份报告了事

中工网时间:2011-06-24

  【案例】去年9月1日,张惠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今年1月10日,因张惠与公司部门主管发生口角,而公司领导并未主持公道,加之好友早已力邀其去广州一家大型企业发展,张惠一气之下当即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并立马走人。不料,一个月后,张惠收到法院寄来的公司的起诉状副本,要求其赔偿因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导致公司经营资料缺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6000元。

  【点评】误认为交了辞职报告便一了百了的张惠没有料到,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50条第2款分别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即劳动者辞职,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办理好原工作的交接事宜。可张惠却既未提前三十日,也未办理工作交接,已违反了自身义务。

  而《劳动合同法》第90条已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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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