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严莉是一家公司的高级技术人员,属全日制用工。由于严莉感到公司对自己并非很信任,工作中感觉压抑,遂想到了“跳槽”。为了稳妥起见,她采取了“骑着马找马”的办法:悄悄找好单位,再跟公司摊牌。今年2月12日,严莉与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即向公司递交了辞呈,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得知真相后,不仅拒绝支付,还要求其赔偿所在生产线连续三天被迫停工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元。
【点评】 法院采纳了公司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而不得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严莉尚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即和另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同时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就此行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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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