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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费不得通过职工工资支付

劳动午报时间:2011-06-23

  案例:小李从事空调安装,根据规定,他能享受防暑费,可这些费用都打入了他合同约定的每月三千元工资之内。劳动中,老板有时也给小李和工友们买些清凉饮料,可这支出却要从他们的工资中扣。

  小李和工友对此很有意见,辛苦挣的工资,被老板这样花掉,他们认为,防暑费用应当由老板掏。根据法律规定,员工的防暑费是否应通过工资发放呢?

  说法: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曾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费、防暑费,不属于工资。

  就此,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费及修理费,徒工服装补贴,防暑降温费,在有碍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不属于工资,不能用工人的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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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