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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磕着没碰着”中暑也应算工伤

劳动午报时间:2011-06-23

  案例:小张家住农村,高中毕业后,没有继续考大学,而是选择了就业。前不久,他被一位在外打工的亲属带到一工地,当了一名建筑工人。大概是他一直在校读书不适应高温作业的原因,在工地上清理地基,工作不到一个星期,他竟中暑晕倒在现场,被送进医院抢救。

  事后,这家个体的施工单位不同意给小张报销医药费。公司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不能算工伤,医药费自理。”小张疑问:“我是在工地劳动过程中中暑,老板为啥不给我报医疗费?如果我现在要申请劳动仲裁,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说法:卫生部、原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第4条规定,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其中,“中暑”被列为了职业病。

  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条例把”职业病“列为了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中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确认为工伤的,应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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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