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职工的工作失职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那么用人单位就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昨天,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为本报读者作出解答。
近日,读者郭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郭先生是安瑞祥和物业公司的一名保安,今年5月9日,在其当班巡楼期间,一名农民工搬运装修材料时剐蹭了大楼电梯的内壁。物业公司对当班的4名安保人员均处以了200元罚款,但只将郭先生一人除名,理由是“给公司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郭先生认为公司处罚的过重,且对重大财产损害如何认定提出了疑问。
针对郭先生的疑问,记者与安瑞祥和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李主任取得联系。李主任表示,职工郭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曾多次违反公司规定,脱岗、睡觉、吸烟,并且屡教不改。发生电梯剐蹭事件后,郭某又一次在当班期间睡觉,公司忍无可忍,只得将他除名。
就郭先生遭遇的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表示,对重大财产损害数额的认定,属于公司管理权的范畴,也可以参照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相关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郭先生确实给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公司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得知公司方面的说法后,职工郭先生向记者表示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本报也将继续关注。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