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商小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民营超市任收银员,老板收了商小姐5000元保证金,称该保证金在一个月试用期满时退回。商小姐质疑,超市提出向职工收取“保证金”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她为了保住工作而被迫接受,该如何维权?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论以何种理由,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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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