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柳州市民林女士,从2002年开始在柳北区一家企业工作,2002年至2008年每年均与企业签订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林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该企业不再与林续签合同,双方因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分歧。林认为,自己在企业工作6年,应获得6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而企业只同意支付1个月的经济补偿。林女士于是向法律援助部门咨询:劳动合同终止后,应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律师解答: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按我国《劳动法》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外,其他情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五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一种情形是,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该企业与林女士在2002-2007年底之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需支付林女士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限为一年,补偿标准则为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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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