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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参加法律指定的社会活动视同为单位提供劳动

劳动午报时间:2011-06-14

  问:半年前的一个凌晨,本地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恰被下夜班的我目睹了事故的全过程。上月中旬,法院审理该案时,通知我出庭作证,我照办了。可在我领取上月工资时,却发现被公司扣发了一天,理由是我去作证耽误了工作,且作证的内容也与公司无关。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法律人士表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其不能扣发你的工资。

  首先,出庭作证是每一个公民和公司的法定职责。你按时出庭作证,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公司应当从各方面全力予以支持。

  其次,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0条也指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职工根据法院要求出庭作证,虽耽误了在公司的工作,且作证的内容与公司无关,但既是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公司扣发工资当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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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