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发现,不少公司一味追求经济效益,重视竞争机制建设,却忽视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甚至频出“歪招”,有形无形地夺走员工的“休假权”。
“合同障眼法”: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女性员工的产假、哺乳假等,往往会设立“前置程序”,对女员工的结婚生育作出限制。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遵守《员工手册》”,并将此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员工手册》中包含限制结婚、生育的规定。一旦发生诉讼,则以“该员工系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工作需求”法:外企白领程璐告诉记者,每年公司都称因为工作量大而不能缺人,要求员工写书面申请说明自愿放弃年休假。“虽然给了相应的补贴,但比起拿钱,我更愿意休假。”程璐说。
“考核指标”法:“公司明确表示,如果带薪休假,当月奖金2000多元会因为缺勤而泡汤。年终奖也会因为休年假而减半,大约少1万元。”在上海一家保险公司工作的孟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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