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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班费应该如何计算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6-07

  提问:我在某制造类企业上班,是2011年1月份被招进该厂的。从上班开始厂里就要求我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并且周六还是按照平时的日工资结算,并不支付给我加班费。当我对此提出异议时,领导说厂里制定的《职工劳动工作规则》规定,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作息制度,周六的工作时间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工厂能否在没有和我协商的情况下任意要求我加班?在我加班后,工厂需要支付加班费吗?

  解答:这是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且拒付加班工资,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例。关于加班问题,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提高劳动过程中的生产效率以及安全,对每周工作时间及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要求。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针对客观情况的变化,199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每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正),将标准工作时间更改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并明确企业最迟应于1997年5月1日开始实行。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与劳动者或工会协商,这是法定的前提条件。因此,你所在的企业不经你同意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相应标准支付工资报酬。具体说,用人单位在平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其中,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所以,凡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标准的2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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