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谈某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谈某实行计件工资制,完成劳动定额每少10%,其工资被扣减20%,直至扣完为止。
某月,谈某因患病初愈,仅完成定额70%,单位遂据此发放其当月工资800元,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谈某认为,自己因患病导致体力不足,但坚持工作,单位即使减发工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单位认为,谈某已病愈上班,未完成定额,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单位系根据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度规定发放工资。
<说法>
所谓“正常劳动”,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劳动。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基本计件单价根据法定工作时间内应完成的正常劳动确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量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原国家劳动部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工厂首先要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其次,对于合理确定的基本计件单价,谈某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对于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工厂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或依法订立的厂规厂纪减发其月工资,但谈某在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已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其工资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提醒>
某些用工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于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按最低工资标准折算工资”。其实,只要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就应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双方自愿约定的工作时间,可少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不允许因此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折算”。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