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IT企业与其研发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资结构为月基本工资、月奖金、季度奖和年终奖组成。其中月基本工资10000元;月奖金为基本工资的10——30%,根据员工工作任务完成状况确定;季度奖为员工领到的月奖金之和的50%;年终奖为不少于2个月的基本工资。去年,该公司研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中有几项发明创造还取得专利证书,但遗憾的是该公司市场销售业绩不佳,年底核算,甚至实际亏损500万元。
由于亏损,该公司无力支付研发部门30名员工的年终奖。但这30名员工并不体谅公司的难处,在向公司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申诉,要求支付年终奖共计60万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5万元。
在庭审过程中,企业辨称,年终奖的发放企业具有自主决定权,且企业《薪酬制度》也规定年终奖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企业决定发放。企业也出示了向员工公示《薪酬制度》的证据。
案例解析:员工是能够胜诉的,因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年终奖为不少于2个月的工资”。这一约定实际上折射出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支付员工年终奖没有设定条件;二是对企业支付年终奖的数额设定了最低额的限制,即不少于2个月的基本工资。那么,员工以《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其年终奖是完全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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