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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获得补偿金不应缴个税

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时间:2011-06-02

  最近,我被公司裁员,公司按国家规定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在这家公司工作三年多了,按规定本可以拿四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工资5000多元,四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但财务人员发给我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说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

  请问,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也要交税吗?

  诺亚劳动法专家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扣缴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其理由是,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的有关规定是: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你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一般是不会超过所在地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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