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小林进入北京一家公司工作,主要是负责产品销售。进入公司后,她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并没拿到劳动合同文本。公司的解释是还在审核,给职工容易丢失。
两年后,公司又与小林续签了两年劳动合同,仍然没有拿到劳动合同文本,这次签合同连内容都没有看到,就是签上自己的名字。
2010年初,公司提前与小林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是她说话太直,和同事相处不和谐。小林认为,说话太直不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而且她和同事相处的非常好。
小林认为这样匪夷所思的理由不能成立,于是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给予明确的理由,并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庭支持了小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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