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9月,小李应聘到一家外企工作。进公司之前,她就提出先签劳动合同,可公司承诺进入公司后就签订五年的劳动合同,小李同意后,公司一直拖着不签劳动合同。
2010年2月,公司突然要求小李在一天之内将手中掌握的各种材料交出,并要求她离开公司。她要求公司给予解释,公司的解释是,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小李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庭支持李萌的要求。
解析: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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