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9年10月,小陈应聘到一家公司做维修工。公司与他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提前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小陈后来发现,原来公司又招了两名维修工,是部门负责人介绍的,只能把小陈踢出公司。
小陈不服,将公司告到了劳动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却说,小说没有能够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不支付补偿金。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40条突出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即使用人单位调整了劳动者工作岗位,或者予以培训后,劳动者仍不胜任工作,此时,用人单位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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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人力资源外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