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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工伤职工工资照发

山东工人报时间:2011-05-24

  2008年6月,吴某到平邑县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8月26日,吴某在工作时摔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2885.5元。2009年11月,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吴某为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每月支付给吴某800元的工资,但吴某认为公司应按其原工资1600元发放。吴某与公司协商不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吴某在为公司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已确认为工伤,并被鉴定为9级伤残,公司已参加工伤保险,公司应配合社保部门按吴某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支付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吴某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1600元,公司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吴某平均工资,应补足差额。经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吴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原工资差额部分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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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