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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接孩子遇车祸 认定工伤需举证

河北工人报时间:2011-05-24

   案件回放:下班途中遭车祸 单位认定为病假

  陈斌是省会某高中的一名教师,该学校属于事业单位。今年元旦刚过,陈斌像往常一样,在下班后去女儿就读的小学接孩子一起回家。在去女儿学校的路上,陈斌横穿马路时被一辆私家车撞伤,导致腿部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斌和肇事司机双方各负一定责任。此后,陈斌在省三院进行了手术,并在家休养了两个月,医疗费、营养费等各种费用花费了7000多元。

  腿伤痊愈后,陈斌回学校上班,他去学校人事部门销假时,却发现,在家养伤的两个月,竟然被学校认定为病假,并且扣发了两个月的工资。陈斌对学校的这种认定感到不满,便找到校领导理论。学校认为,陈斌是在去接孩子的路上发生的车祸,不能认定为工伤。对此,陈斌认为,虽然自己是在去接孩子的路上发生的车祸,可是,孩子的学校位于自己单位和家的中间,自己接孩子所走的路线正是平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因此,自己受伤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权威说法

  下班途中遇事故 非主责可定工伤

  “陈斌能否被认定工伤,最主要的一点是看他在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争议委员会主任张爱军表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新条例”)已于1月1日起施行,其将事业单位纳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这让像陈斌一样的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有了法律依据。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对法律所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张爱军认为,职工下班后顺路接孩子、买菜等再前往目的地——家,既节省了时间,方便了职工,又解决了生活之所需,符合《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立法之精神,也更为人性化。否则,先到达目的地,再南辕北辙地去接孩子或买菜等,有悖常理。因此,下班后顺路所进行的短暂活动不应影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下班途中”的认定。案例中,陈斌下班后顺路接孩子回家,已成为其下班回家路上的一件常事。那么,陈斌某日下班后去接孩子途中发生车祸,符合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的规定,也符合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条件,“只要其在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张爱军表示,如果陈斌对学校的做法不服,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新法解读

  新条例下遇事故 受伤职工要举证

  “新《工伤保险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关于上下班途中认定工伤的条款相比有较大变化,既有喜又有忧。”张爱军告诉记者,喜在新条款并不限于职工仅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而是扩大了发生事故的对象范围,即与非机动车(如自行车、电动车等)发生交通事故,与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也可以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忧则在于新条款增加了职工的举证责任,即发生交通事故的职工必须是负非本人主要责任,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对此,职工需提供公安以及其他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对事故责任定性的证明材料。

  另外,张爱军还告诉记者,201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事业单位若不参加工作保险,将承担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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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