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2010年初到单位工作,今年3月辞职时,单位以王某在本单位学徒后未干满2年,辞职需支付违约金为由扣发了王某1000元工资。王某对单位的做法不服,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了投诉。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一般性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同时,《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通过调查核实,人社部门认为王某只是进行了一般的学徒,单位并未提供专项培训费对其进行培训,所以单位约定服务期、扣发其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人社部遂依法向该单位下达改正指令书,限期该单位补发了王某的工资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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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山东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