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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加班难讨加班费

劳动午报时间:2011-05-18

  “我们公司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但是由于工作的关系,我们公司的竞争氛围很激烈,许多同事经常下班后自愿延长工作时间。由于大家的努力工作,我们经常超额完成任务,可是公司却从来没有支付过加班费。公司人事部门还说,我们是自愿延长下班时间,根本不算加班。我想问一下我们自愿延时工作也是为了企业的利益创造价值,难道真的就不应该算做加班吗?”员工小吴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无独有偶,白领丽人小江单位的做法更“高明”。小江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外企,公司的管理制度健全,但是有一条很“人性化”的规定,让大家很纠结,那就是凡是每天晚上8点钟以后离开公司的员工,打车回家的费用公司全额予以报销。

  “我们正常是下午6点下班,因为有这项规定,许多人就干脆再坚持2个小时,把手头的事情多处理一点,到8点以后打车回家多舒服啊。所以我们几乎天天都加班。”小江说。

  带着疑问,记者咨询了律师。张灿辉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必须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单位才需要支付加班费。”

  关于如何认定是单位安排加班和自愿加班,张律师指出,关键要看单位的考勤记录和加班记录等证据。如果仅仅是劳动者提供的打卡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其属于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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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